自枷的乙肝求职者

继下跪求职之后,看到更加值得抗议的一幕。见此:我是乙肝病者,我要工作。
就“乙肝就业歧视”一事求索(搜索的索),得若干要点如下:
1、是乙肝患者还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两者的区别请参见这篇文章。虽然二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且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相互转换”,但还是很不一样的。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是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而所谓“乙肝就业歧视”,也指的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从新闻报道的内容中了解到,图中自枷的求职者,并非“乙肝病者”,而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像这篇报道,就混淆了二者。
2、2008年开始生效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有判例,见:求职者首次获胜乙肝歧视案 获公司赔1.9万余元
3、2005年制订并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4、N年前,医学界就开始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排斥感从何而来?时任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指出,“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 。详见此,或另参考此。
5、卫生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公布),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9300万人,较按1992统计数据推算的1.2亿为少,但仍然是庞大群体,乙肝防治形势严峻。见此。
6、看起来,第4点和第5点是我们诉求反“乙肝就业歧视”的主要理由,即:①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是源于无知与偏见,②遭歧视者甚众,若因此无法保障其平等就业的权利,恐酿社会动荡。
7、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职业/行业:饮食、食品、供水、酒店/宾馆、保育、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详见此。在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职业规划方面,有人建议选择相对有规律、不需要频繁出差、不需要过多应酬的职业,如技术、财务、行政人事、客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