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笔记Ⅲ
ARTICLE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NOTE
此担保禁止条款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现实中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可以说是所在多有。用人单位的主观目的,不外乎“留住”员工或者强化对员工的控制。这些行为客观上却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感到“不被信任”)和流动的自由。担保禁止条款正是针对此种情况,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
以为“代管”(实为扣押)员工的上岗资格证书,就能“留住”员工?用人单位最好还是断了这样的念头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