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笔记Ⅱ
ARTICLE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NOTE
与此前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标志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老仙,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及重要概念,立法者曾经试图做过定义:“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送审稿2条)
但《劳动合同法》中依然不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进行定义。
根据韩智力,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有三要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下列证据可用来支持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ARTICLE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NOTE
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关于工作的真实情况,也有权利“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主动——主动“告知”和主动“了解”,不主动告知是违法的,不主动了解,劳动者并没有义务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