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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实名制?

阿森 发表于 2007-12-4 分类 世说新语 | 发表评论

α

我的破车又坏了。昨晚加班到半夜,蹬着泄了气的自行车吭哧吭哧地回住处,平时二十分钟的路程,足足用了四十分钟。冬天的深夜像冰窟一样。

我的破车经常坏,常坏常修,常修常坏。因此我跟小区边上的修车师傅很熟了。

车坏了来不及修,早上就得打楼下的“黑车”上班。因此我跟黑车司机也很熟了。今天早上的车钱又欠着没有给,因为零钱欠奉、无以找赎。

其实我还是喜欢骑我的破车上班。上班时段的交通很差,骑车比打车容易控制得多,添堵不遭堵。来回程都是二十分钟,非常稳定。

β

我也不是喜欢骑那破车,我是不得不骑那破车。我自己能挣钱以后十分想整一好车来骑,可是我买得起、丢不起。这里是北京,没法不丢车。所以我买的是旧车——咱买得起,也修得起。

据说为了防范盗车违法犯罪活动,政府要推自行车购销实名制。这是据黑车司机所说。我上网谷歌一下,原来那是年初就有的说法了,我是自行车动物我居然不知道。

搞不懂购销实名制与N多年前的自行车钢印制度有什么区别,也想不出购销实名制有何种遏制盗车犯罪的功能。但是一听说这实名制那实名制的,我就会想起我一知半解的福柯以及他说的“监视的社会”(在福柯的眼里,全部的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透明的全景监狱,每一个人都活在“权力的眼睛”的凝视之中。)

我愿意继续骑我的破车上下班,请不要监视我。

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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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泛化与公共管理危机

一段时间以来,实名制成为新的公共管理方法而备受推崇。2005年3月,教育部要求高校BBS进行实名制管理,7月,深圳市公安局要求对所有腾讯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2006年,各大网站论坛要求进行版主和社区管理员的实名认证,以及博客实名制的积极酝酿,网络的全面实名制只待时日。推而广之,为治理短信诈骗,手机实名制箭在弦上;为戒除青少年网瘾,网络游戏亦需实名登记;为遏制炒房现象,建设部推出购房实名制;为规范娱乐行业,南京要求娱乐场所实行工作人员实名制。近日,扬州警方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全市所有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行“”管理,统一制作涵盖从业人员重要信息的IC卡,从业人员经培训后持卡上岗,持卡人上下班必须刷卡,无卡者今后不得上岗。(《扬子晚报》2007年3月25日)

这种公众被实名制所“围剿”的图景是福是祸,恐怕一时难以预料。不过有一点,必须引起注意,为什么中国的公共管理会流行这种实名制依赖,动辄为了一个治理目标而为公众设置“实名登记”的义务。“实名制”难道是公共治理领域的一个“万能钥匙”?

实名制作为社会管理方式,获得了公共管理机构的无比青睐,可能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用来对付现代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匿名性。在社会流动性加剧,虚拟网络兴盛的时代,如何使匿名性还原为可追索的实体,几乎成为公共管理中的头号问题。在管理者的想象中,实名制能使种种社会越轨行为无所遁形,失去匿名掩护的作恶者分毫立现,社会生活由此河清海晏,秩序井然。二是制度成本因素,实名制无需管理者承担什么成本,成本全部是由被管理者承担。审视实名制可以发现,这是一种纯粹让公众承担成本而管理者享受管理方便的制度。比如上网实名制,公众不但要承受繁缛的查验手续,还承担着隐私暴露的风险;扬州的这个娱乐服务实名制,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上岗,得承担培训、办卡、年检等费用,大大提高了就业成本。而管理者不必付出什么,通过“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实名享受着充分的管理便利,甚至可以通过培训、办证这个实名制过程扩展执法经济,将实名制异化为一种处罚手段。

但必须看到,公众并不很愿意接受“实名制”这根管理者所谓维护公众利益的“救命稻草”。公众和管理者思维与管理手段的背离昭示,这种实名制万能主义倾向不过是一种制度性偷懒,不过是一种透明监管的制度幻觉,其现实意义难以乐观:从结果看,实名制没有成效;从法理看,实名制缺乏根据。

从结果上看,实名制没有成效。

实名制确实有“透明监管”的功能,可监督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实名登记有太大的难度。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实名制根本不能单独起作用,它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基础制度”的配套,缺乏了这些配套,实名制的透明监督效果仅仅存在于想象中。实际上,实名制并不能遏制什么犯罪活动。试问那些对实名制充满亢奋的管理者们,从银行实名到手机实名,从买房实名到上网实名,靠这些实名制破过几起大案要案,有几个犯罪分子是因实名制而留下蛛丝马迹让警方顺藤摸瓜的,有几个拥有巨额存款的贪官是因为银行实名制被揪出来的?事实表明,实名制不仅没有收到透明监管的效果,而且给遵纪守法的良民们带来越来越多的实名麻烦和负担,产生越来越窒息的被窥视感。因此,实名制的透明监督效果实际只是一种幻觉,只存在于想象中,满足领导“躲在公民后洞察一切”的权力操纵感。一个理性的公共部门应力避“实名制幻觉”的引诱,因为“每个人会不会按照制度预期那样都用自己的实名”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监督实施的前提。试想一下,为了保证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实名上网,这需要多大的监督成本!正因为实名制的实施本身需要很大的监督成本,所以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共管理越来越摒弃这种管理手段,而把精力放在建立一个完善个人信息体系上:无论你用不用实名登记,只要你做了坏事,管理部门都能通过一个相互勾连的信息系统查询到你的信息。实名制实际代表着一种落后的公共管理技术和思维。

从法理上看,实名制缺乏根据。

实名制不仅因为监督成本巨大而难以执行,同时又因法治基础的缺失而落入价值迷失的境地。诚然,长期以来,国内许多网络用户使用匿名发布一些“不负责任和不真实”的信息,网络上“语言暴力”泛滥,造成很多恶劣影响。但政府的监管措施应区分网络上“不文明的语言”和“危害社会的谎言、谣言”。前者是道德范畴,是由人们的文化水平以及社会环境的因素造成的,也是确实需要改变、但目前必须接受的现实。毕竟,网络还处在“任性的孩童期”,网络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后者则是法律范畴,比较严重,但处理的方式仍需斟酌。即使不用“实名制”,若有人在网上散布违法信息,凭借已有的网络侦察技术完全可以将其锁定。因此,“实名制”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虚拟社会的非实名传统能带来很多好处,只不过任何自由都是有代价的。我们可以用某种制度设计让这种代价尽可能降到最低,但必须忍受这种代价。

实名制却容易引发权力监视的社会想象。法国思想家在《规训和惩罚》一书中,借由监狱的历史,指出了现代社会的监视技术。在福柯的眼里,全部的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透明的全景监狱,每一个人都活在“权力的眼睛”的凝视之中。而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则指出,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随着电子交流模式的兴起,对应于电子文化的正是福柯所说的规训权力。这种新的权力形式,表现为对象征符号的复杂操纵,而网络信息、数据库等首当其冲。因此,实名制推进和造就了一个监视社会。这不仅为自由的现代价值所难以接受,同时也使自由表达丧失的国人,更加感知到国家身影的无处不在。而这正成为当前包括网络实名制在内的诸多管制最终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在自由表达无所依凭的情形下,实名制的进入,如何不被理解成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如何不使个人自由成为权力监视下的驯服?这是当前被滥用的实名制最大的价值困境。

我们有理由对实名制进行以下法理追问:1、网络实名制实行之后,谁能保证“公众利益”不会成为侵犯人权的遮丑布?2、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难道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网民注册提交的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3、网上实名规定导致侵入网民私人空间的法律依据何在?网络实名制在尚无国家正式立法之前,其实施本身难道不是违法的吗?4、网络实名制能在“个人隐私和公众及国家利益间达成平衡”吗?要求“个人隐私”,在监管人那里完全曝光,这是地地道道的要公民牺牲具体的个人权益,以维护抽象的公众与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国家不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体利益,其公众国家利益又何在?5、网络实名制是试图以管理现实社会的方法来管理虚拟的网络世界。国有国界限定,而谁为互联网设置国界限定?国内的网站推行实名制,国外的网站却是开放的,谁能限制得了?

有人指出,韩国在2005年10月份开始,就已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这说明网络实名制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发明,而是现代政府进行网络管理的良策。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实名制背后的法治基础迥异,使实名制的合法性基础也大不相同。完善的法律兼有保障和限制的功能,缺少前者的法律只会体现为对个人自由的惩罚和限制性规定。在诸多现代国家,不仅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宪法保障,而且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1973年,瑞典颁布了《数据法》,为个人数据保护首开其门。而后,美、日、英、法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相比之下,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迟迟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手机实名制还是网络实名制,在中国都面临着法律保障的空白。即使无关于言论自由的实现,其所引发的公民隐私的保护问题也必须重视。

隐私权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捍卫公民个人“不足为外人道也”的私密信息,维护其心灵自由和身份独立,一旦不当泄露这些私密信息,公众和社会不仅不会得益,事主反而陷入难言的尴尬、羞辱,通常伴之而来的是实际利益遭受损害。生活经验证明,让人们无端窘迫而又无法反抗且后果无法挽回的,往往是隐私权受损所致。套用一句流行语: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关乎公民的幸福感。因此,用实名制限制用户作为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求网络市场的“捆绑性稳定”,回避了处于上游的主要矛盾,只是从下游的用户管理这个次要矛盾出发。这并非一种“政善治”的公共管理策略,而是“消极回避公权力矛盾,挤压公民私权利以获得公共治理平衡”的惰政思路。

一个现代社会中的公共部门应尽力避免对公民提出“实名”的要求。一个坦荡、守法的公民是不害怕做某事时留下自己实名信息的,尽管“实名”虽非什么麻烦事儿,但过多的“实名”容易给人带来被窥视的不安感觉,随着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扩展,公民应该拥有匿名做大多数事而不被人“窥视”的自由,遇到问题动辄要求“实名”则破坏了公民的这种自由感觉。我们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让人们有多种途径来表达自己、参与社会。现实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这种身份差别使一些人话语权过大,另一些人话语权受到轻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每个人的存在只对应于各自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这就会给人的价值实现开辟一种新的可能性,使社会交往更加平衡。如果按照现实社会的模样去“克隆”一个网络社会,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取消网络世界释放人的智力、创造力的功能。在虚拟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交往。这是底层社会人们的特定需要。社会要给人们价值实现和生活体验提供更加丰富的舞台,这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总之,实名制成为一种流行的管理方式,有着鲜明的技术和文化困境。从深层次上说,政府父爱主义是催生实名制的重要因素。40多年前,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父爱主义,是怎样通过软预算约束,培植了厂商的投资饥渴和囤积倾向,制造了短缺经济现象。在中国,“管你,是为你好”就是政府父爱主义逻辑的体现。从传统的父母官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大包大揽,国人内心里一直习惯于作为子民,向往和接受政府的照顾。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亲自参与经济活动的少了,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干预监管的屡见不鲜。这种家长般的善意意志在政府的监管活动中随处可见。但是,当下的社会需要政府的这种父爱主义逻辑吗?

可以说,实名制在侵蚀公众权利的同时,也无法获得公众的尊重,因为它还增加了公民的社会成本。一个好的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成本问题,公共部门不能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和执法管理方便,而不顾政策给公众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毋庸讳言,中国的很多管理者缺乏政策成本意识:某个领域出了问题,他们动辄想到的就是加重惩罚、增加监管环节等等,无视加重惩罚产生的逆反情绪,无视增加监管环节可能给公众增加的成本。他们经常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而出台一个一刀切的政策,而无视一刀切可能制造的无数成本,比如他们只看到全面取消网吧可以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却不顾对许多合法经营者和想从网络上求知的人产生的成本;他们经常出台“个别人有病、全民吃药”的政策,为了一己之执法和管理方便无视公众承担的成本——个别人家的狗咬伤了人,就准备对全城的狗进行扑杀。对于一种制度来说,如果不被公众认同和信任,不但无法取得合法性,而且加重社会运行成本。父爱主义逻辑昭示了实名制还未出生就有夭折的危险。

我们不是完全反对实名制。我们只是认为,在整体诚信失范、配套制度缺失的环境下,监管者预期中的那个实名制根本难以实现。各种政策的实施都有利有弊,公共管理的关键在于权衡。例如,在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储蓄账户的管理都实行实名制。为避免洗钱等金融犯罪,虽然人们损失了一些自由,但从效果来看这种措施仍然是必要的。网络的发展对于社会沟通非常有益,特别是在匿名条件下,人们更容易表达真实的想法,弊端是有可能产生一些危害社会的言论。如果实行实名制,可以减少这些负面言论,却可能彻底扼杀网络的生命力。因此,应该区分“普遍实名”和“局部实名”。在网络上某些涉及个人重要利益的环节,实名是必要的。例如网上支付,必须确认个人身份准确可靠。但在绝大部分领域没必要实行实名制。我们需要限制的,是那些对社会有现实、直接威胁的东西,要对症下药,而不是普遍限制。但现在有些人要推行的是“普遍实名”,也就是做什么事情都搞实名制,这实际上是在取消网络社会带给人们的众多好处。必须明确,实名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选择,它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消极后果。因此,警惕政府父爱主义催生实名制崇拜,就应成为一种公共选择。

实际上,影响匿名难题治理效果的要素主要表现在:信息、风险和价格。而使信息对规制方有利、扩大反规制行为的风险和缩小反规制行为的市场交易空间是破解这道难题的三个条件。因此,如何使信息对规制方有利、扩大反规制行为的风险和缩小反规制行为的市场交易空间才是包括治理网络问题在内的所有关涉民生利益和公共治理问题的根本所在。换句话说,要破解公共管理中的匿名难题,所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治理手段和智慧,而不仅是“实名制”和一个一阵风似的专项行动。

对实名制的争论,在法治基础缺失的状况下,不仅是对社会治理方案的技术探讨,同时也是对于个人自由与社会管制的价值选择。这将会是一场伴随社会发展而难以止息的争论。

搬运自:http://kanghua99.spaces.live.com/Blog/cns!7F16277E59FD0A00!593.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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